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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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宁[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76-81,共6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调查主体及调查内容,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针对性。但对此制度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调查主体职责划分问题,若只对法律条文作形式层面的理解,就会使该制度缺乏操作性,丧失其原本具有的实践价值。只有在遵循法条原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实质解释才能更加明晰调查主体、调查方式及调查内容等要件,进而构建出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体系。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调查制度 量刑参考 调查主体 

分 类 号:D669.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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