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与惩罚:社区矫正功能的双重定位及实现路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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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德军[1] 邢占军[2] 

机构地区:[1]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2]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理论学刊》2013年第12期84-87,共4页Theory Journal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自由刑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1CFXJ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社区矫正以刑罚人道、轻刑化为行刑原则,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是明确的。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强调社区矫正的恢复性与教育性功能,忽视了其所具有的刑罚惩罚性功能的倾向。这种方向性偏差直接影响社区矫正的推广与完善。应当平衡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与恢复性功能之间的冲突。结合我国国情,在继承与发展恢复性功能的基础上,确立与完善惩罚性措施体系。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惩罚性 恢复性 双重定位 

分 类 号:D669.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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