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判例法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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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文博[1] 冯志伟[2] 

机构地区:[1]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300401 [2]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300382

出  处:《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62-65,共4页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3年一般课题"清朝涉藏民刑案件研究"(编号:CLS(2013)C89)的研究成果

摘  要:判例法制度虽然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制度,然而在两大法系日益融合的今天,面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和成文法自身的不足,我国建立自己富有特色的判例法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尽管我国自古以来就以成文法为本位,但亦存在着自己的判例法传统,这一历史事实无疑为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提供了丰富而有价值的养料。

关 键 词:判例法 成文法 可行性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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