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徐忠明[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17-42,共26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徐忠明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明清时期中国司法构造及运作原理研究"(10AFX00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司法传统的法哲学探究"(12JJD820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了实现放权与集权的政治意图,清代中国根据案件分类管理原则而设计了自理与审转、内结与外结的制度。州县、督抚与皇帝分别构成了清代中国司法程序的三个关键环节,按照诉讼案件的轻重与性质,掌控着不同的司法权。通过这种模式,皇帝的专制集权得到了保障,哀矜庶狱以及慎重人命的司法理想得到了体现,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也得到了落实,由此形成了相对合理有效的司法权力的组织架构与运作方式。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督抚占居了地方政府的枢纽位置,外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蜕变为地方官员规避中央政府司法控制的装置,出现了制度设计者意图之外的结果,成为督抚与皇帝之间展开旷日持久的权力游戏的关键原因。一方面清代皇帝反对地方官员通过外结策略摆脱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又时常态度暧昧,并在确保皇帝权威与维护秩序安宁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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