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之证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检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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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平基[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63-72,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CFX1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2YJC820016);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资助课题(SFH2012D09)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对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可否求偿未予规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的乱象。恶意占有人应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激励占有人积极维护占有物的良好状态,借占有人之手护本权人之利。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价值增加限度内应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防止本权人不当获利,又避免增加本权人负担。恶意占有人可否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不应一概而论:构成无因管理时自应享有;"强迫得利"情形下则难成立;不构成无因管理,亦非"强迫得利"时,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根据是否接受该项利益来决定是否承担费用返还义务。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可能竞合,但不可替代。

关 键 词:物权法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必要费用 有益费用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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