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教育基金会法律属性辨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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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丹[1,2]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2]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北京100084

出  处:《求索》2013年第12期195-197,共3页Seeker

摘  要:大学教育基金会目前已成为中国慈善领域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依照现行法推论,大学教育基金会是依托大学依法设立、从事教育公益事业的以非公募基金会为主的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法人,接受登记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的双重领导。故而,大学教育基金会当然享有私法领域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因其产生的动因根植于中国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背景,公共特质更显突出,这使得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法律属性具有了双重性:当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行为涉及到公法因素时,理应纳入公法领域,遵循公法原则,由此产生的争议也应纳入行政救济范围,除此之外的民事活动,则归由私法调整。

关 键 词:大学教育基金会 公法 第三部门 公共治理 法人 

分 类 号:G649.2[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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