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阈下山地型新农村建设中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困扰与对策——以Q区A镇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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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天博[1] 邬丹[1] 

机构地区:[1]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涪陵408100

出  处:《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6-11,共6页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重庆市涪陵区2013年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农村建设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法制对策"(涪社发[2013]11号文)成果

摘  要:农村社会养老是宪法的基本权利之一。社会保险养老成本高、制度中的排他性权利设置、权利观念淡薄、国家财政投入缺口、农民经济收入过低的现实情势使得这一惠及老人的基本人权难以普遍性实现。在西南部山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状况更加凸显政策执行的困扰。通过调整基本保险支付的方式、强化政府的经济干预职能、完善社会养老的多元供给体制、构建人权教育体系是实现这一宪政基本权利的有效对策。

关 键 词:宪政 政府职能 多元供给 非公平性限制 人权教育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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