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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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涛[1] 黄富颖[1] 

机构地区:[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出  处:《法医学杂志》2000年第4期225-227,共3页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是研究精神正常的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理论。本文尝试以该理论分析急性酒中毒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醉酒所致精神障碍与本身所患精神疾病不同,醉酒行为是自陷行为,行为人醉酒前精神正常,能够控制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能够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醉酒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原因引起的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应评定有责任能力。

关 键 词: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急性酒中毒 司法精神病鉴定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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