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知删除制度中在不合格通知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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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竹[1] 闫奕铭[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2013年第24期290-290,共1页Business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我国避风港规则中,通知删除制度下的不合格通知发生时的有关问题。以"雅虎"、"百度"案二者都存在不合格通知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例,分析了产生差异判决的原因。最后结合欧盟标准,提出了关于我国信息网络的保护的一点看法。

关 键 词:知删除制度 网络服务提供商 不合格通知 

分 类 号:F4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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