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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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志坤[1,2] 王振宇[1,2] 常彬斌[1,2]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2]吉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吉林长春

出  处:《经济纵横》2014年第1期87-91,共5页Economic Revie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地方税体系研究”(编号:13CJY108);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第51批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12M510655);安徽财经大学“地方财税制度改革与创新”学科特区项目的成果

摘  要:"营改增"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体系运行格局,把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推向前台。从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看,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小、增长乏力、税种结构不合理,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在"营改增"背景下,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重新确立地方新的主体税种,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进行调整。近期可考虑增值税共享比例的重新划分,远期可考虑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同时对城建税、环保税、遗产与赠与税等税种进行改革。

关 键 词:营改增 地方税 主体税种 辅助税种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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