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行政规制中的作用——以药品安全领域为例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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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华琳[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25-37,共13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0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药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研究"(项目号09CFX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药品安全领域,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都有可能对行政规制施加影响。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颁布行政规定和行政规划、召开会议等相对制度化的方式,国务院领导也可以通过批示、讲话和调研等相对非制度化的方式,来影响行政规制。国务院会因考虑公众健康、政治稳定及国际形象的缘由,介入药品规制事务。国务院实施一体化控制与行政规制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可谓并行不悖。未来应进一步建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将国务院的活动,将国务院与行政规制机构的互动,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中。

关 键 词:国务院行政组织法 行政规制 规制机构 药品安全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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