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  被引量: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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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秦伟[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38-56,共19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自我规制研究"(项目号11CFX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资助

摘  要:承担第三方义务的私人主体拥有技术或者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可以更好地发现与阻止违法行为,同时也更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要求。法律控制越是复杂,立法者越是需要使用侵权法、第三方义务制度与政府规制来共同实现法律实施与遵从目标、实现最佳威慑效果。能否产生有效的威慑是判断第三方义务是否适当的关键,除非第三方义务可以有效阻止违法行为,否则立法者不应过多地赋予私人主体承担第三方义务。政府如何更好地监督第三方义务主体,如何保护相对人的言论自由、平等权、职业自由等基本权利,均是构建第三方义务制度需要认真考量的内容。

关 键 词:行政法 私人主体 第三方义务 规制实施 规制遵从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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