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的司法认定--基于86件判决的分析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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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军[1,2,3]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美国杜克大学 [3]上海交通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72-83,共12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研究”(项目号2011-Z-20-A)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富含较大的解释空间。通过研究现有判决事例发现,法院在判断中着重从信息产生主体、信息产生性质、信息产生方式、信息存在方式四个要点进行了审查,继而可以归纳为判断"政府信息"的三大司法要件: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机关的实际持有和信息的实际记载。这一标准为法条中的不确定概念提供了基本解释取向,但还需要经过嗣后同类或者类似案件的检验,才能成为符合现实需要、回应条文内涵的司法认定标准。

关 键 词: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司法审查 判例研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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