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罗宣言》在当代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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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建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东方毅军事法研究中心

出  处:《国际观察》2014年第1期25-36,共12页International Review

基  金: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战后历史遗留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BFX092)的中期成果

摘  要:2013年是《开罗宣言》发表七十周年。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誓言为达成《开罗宣言》的目的和宗旨,约定对日作战直至日本必须无条件投降为止。《开罗宣言》与随后发表的《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作为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构成二战后限制日本主权的法律基石,也为捍卫中国人民的抗战成果提供法律保障。七十年来,《开罗宣言》是东亚国际秩序的基石,它不仅是促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基本文件,是对日关系正常化的法律基础;也是解决台湾问题,处理钓鱼岛等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坚持《开罗宣言》就是坚持国际法发展的正确方向,否定《开罗宣言》则是对历史进步的根本反动。

关 键 词:开罗宣言 波兹坦公告 现代国际法 钓鱼岛问题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K1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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