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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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自赞[1] 

机构地区:[1]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凯里556011

出  处:《商业时代》2014年第1期91-94,共4页Commercial

摘  要: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经济活动中从来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平等的主体,平等主体只是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的一种拟制。经济法公开承认经济活动主体的不平等性与差异性。本文从哲学、历史与法律三个维度对经济法主体进行考辩,见证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揭示了民法的虚伪与经济法的真实,揭示了民法的力有不逮与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揭示了经济法主体的本质,以期发挥经济法的真正作用,引领经济法走向正确发展的轨道。

关 键 词:经济法主体 强势与弱势 生成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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