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行政检察监督制约行政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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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业[1] 马群 

机构地区:[1]淮北师范大学,安徽淮北235000 [2]安徽萧县人民检察院,安徽萧县235200

出  处:《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58-63,共6页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201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法修改"(项目编号:GJ2013D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审判权。但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位不明确、不准确,没有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权,完善对被告胜诉的生效裁判进行抗诉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检察监督权。

关 键 词:行政检察监督 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 

分 类 号:D91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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