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的立法检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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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车辉[1,2]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2]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宁夏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15-19,共5页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基金项目"身份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YJA820062)

摘  要:监护人责任已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仍坚持不考虑任何理由无端地使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仅在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应考虑其在辨识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最终才能确定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衡平责任,同时才能确定诉讼主体的被告范围。

关 键 词:监护责任 辨别能力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衡平责任 

分 类 号:D923.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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