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开发中的公共地役权与市场化补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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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庆珠[1] 杨福忠[2]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2]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石家庄050061

出  处:《理论导刊》2014年第1期107-110,共4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制度保障视角下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法治研究"(13YJA820008)

摘  要:公共地役权在法律层面可定位为公法上的准征用行为,随着城市地下公共设施增多,与此相关的公共地役权也日益常见并凸显出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城市地下开发具有地下、隐蔽性和专业性等特性,如何才能保障供役地人对地下开发中的地役需求充分认知,避免行政机关或组织借上述特性遮蔽其任意设立公共地役权的滥权行为,是考量未来发展趋势的重要价值诉求。对城市地下开发中公共地役权造成的损失,应进行市场化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但在涉及到"在地下设立的公共地役权"时,会有一定的特殊性。

关 键 词:城市地下开发 公共设施 公共地役权 补偿 

分 类 号:D922.3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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