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权能否“被拆迁”——公证遗嘱标的物变更后遗嘱效力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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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方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4期228-22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我国,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遗嘱的本质功能就是通过遗嘱人生前意愿形成遗产分配的不平等状态,因此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极易引起矛盾和冲突。公证遗嘱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遗嘱形式,可以看作遗嘱人对自己真实遗嘱意愿的最庄严宣誓。然而,毕竟涉及切身利益,特别是一旦遗嘱所涉标的物发生变更,发生继承时遗嘱受益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各执一词、对簿公堂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本文从遗嘱标的物变更、遗嘱公证程序和遗嘱人真实意愿等不同角度出发,对公证遗嘱所涉标的物发生变更后遗嘱效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遗嘱能够得到最贴近法律原则、最体现逝者意愿、最符合社会期待的正确诠释。

关 键 词: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 遗嘱标的物 遗嘱效力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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