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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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东来 李湃 杨浩 

机构地区:[1]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050081

出  处:《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期54-56,共3页China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摘  要:近几年来,有的地方发生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被追责的情况,有的被行政处分,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有执法人员产生了调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想法,影响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这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走向成熟的“阵痛期”,或者称之为“过渡期”。这是由于2008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以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大为提高,社会各界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期望值也大增,期望值很高,而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应对能力还远不适应,便形成了当前这个阵痛期。走出“阵痛期”,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制学习与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应对能力。

关 键 词:动物卫生监督 执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责任追究 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 法律素质 

分 类 号:S851.33[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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