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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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松山[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2-10,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改革开放条件下立法的预见性研究”(项目编号:12B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关注和讨论自贸区的法治问题,应当避免对这一区域的法治做过度的解读和假想。自贸区不是也很难成为一级行政区划,缺乏成熟的经济、社会和其他方面的制度,其法治建设处于试验试点阶段,因此,尚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但我们对设立自贸区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也不能轻率地持否定态度。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设立自贸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三部涉外企业法的某些条款在自贸区停止实施。自贸区的设立和运行,不会损害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关 键 词:独立法治 行政区划 制度基础 试验试点 国务院批准 停止实施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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