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费用补偿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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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宜奎[1]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134-141,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后金融危机时代公司治理规制创新研究"(批准号:11YJA820083);江苏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重点项目"江苏改制企业股权纠纷法律应对研究"(批准号:11FXA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基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理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费用补偿。补偿的对象不仅是胜诉股东,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的败诉股东。胜诉股东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在公司因诉讼所获收益限度内获得全额补偿,败诉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亦可就其因诉讼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获得公司的补偿,其他合理费用则由法院酌情判断。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原告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费用补偿,但不宜确立股东直接受偿制度。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费用补偿 无因管理 直接受偿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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