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业务处理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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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富山[1] 王远利[2] 

机构地区:[1]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徐州工程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4年第2期43-44,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以前,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不涉及增值税,相应的营业税金属于价内税,计入资产成本。“营改增”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除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单位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单位改征增值税。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由于价税分开的会计要求,入账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包含增值税。本文拟对“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业务处理进行分析。

关 键 词:融资租赁业务 业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资产成本 增值税 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分 类 号:F832.49[经济管理—金融学]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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