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责任准备金评估关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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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1] 张婧超[1] 陈利军[1] 

机构地区:[1]新疆财经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中)》2013年第12期70-71,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07CJY065)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引言从2006年开始,中国保监会在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的基础上将公司治理监管纳入监管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目前已基本确立了以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公司和治理结构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推动了保险公司治理工作的展开,保险公司治理已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负债治理的主体是投保人,但被保险人缺乏信息和保险的专业知识,通常会把部分负债治理权委托给政府(比如保险会和财政部等政府部门),于是政府就成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因此,政府干预成为保险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保险公司的负债治理也就更特殊。由于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成分是责任准备金,所以责任准备金评估是保险公司负债治理的重要内容。

关 键 词:责任准备金 公司治理 评估 保险监管体系 市场行为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 政府部门 

分 类 号:F842.3[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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