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权统一行使”在基层法院的实现路径 以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微观运行为视角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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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为[1] 张璇[1] 廖钰[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2-6,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审判权是国家判断权。因此,审判权的统一行使,是审判权特性的必然要求,其结果既表现为行使主体的特定性,又表现为类案裁判结果的稳定性。从目前实践来看,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制度设计和运行结果较好地实现了裁判制度的统一,但审委会机制的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阻碍其制度目的实现的问题,亟需改革。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审委会制度的存废之争等宏观的制度考量,本文将转变视角,从基层法院审委会的微观运行入手,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以期寻求适合基层法院审判权统一行使的最有效实现路径。

关 键 词:审判权 基层法院 审判委员会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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