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侮辱侵权责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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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业鹏[1]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101-105,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批准号:12BFX08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侵权责任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批准号:12JJD820015)的研究成果

摘  要:侮辱与诽谤是我国名誉侵权的两种主要方式。名誉权保护的核心为社会对特定主体的客观评价。侮辱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名誉感,即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名誉感是侵权法保护的人格利益,其救济范围应当限于同时满足故意与严重人身攻击的情形。我国侮辱侵权因欠缺明确的判断标准而成为名誉侵权责任的口袋,限制了文学、艺术批评或意见表达的空间。建议实践中侮辱性言辞的认定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严格区分尖锐批评与人身攻击,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应适用更宽容的标准。

关 键 词:侮辱 名誉权 名誉感 意见表达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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