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没收违法所得”不应当列为行政处罚种类的理由及处理方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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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传斌[1] 

机构地区:[1]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3期166-167,171,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2IK071

摘  要: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从法律特种分析,没收违法所得的根本属性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属性,而且没收违法所得可能侵害其他合法权利人利益。《刑法》在处理非法财产时,将没收财产、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禁品、没收犯罪分子所用财物等严格区别适用,非常值得《行政处罚法》借鉴。建议修订《行政处罚法》时,将没收违法所得从行政处罚种类中删除,将其作为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加以规范,并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督执行职责。由于违法所得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领域,国家应专门立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方式、税费征缴以及没收、追缴、退赔等处理方式予以规范和统一,在此基础上清理各部门法律、法规中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

关 键 词:没收 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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