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其范围是否应包括担保债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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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硕萍 

机构地区:[1]浙江省平阳县公证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5期86-8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有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没有任何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所具有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但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

关 键 词:公证债权文书 担保债权 强制执行 

分 类 号:D92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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