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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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会计师》2014年第1期F0003-F0003,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 键 词:文化事业建设费 纳税人 营业税 免征 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计划单列市 地方税务局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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