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的经营判断规则对完善我国董事义务体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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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利民[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第12期30-34,共5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现代公司治理中,美国公司制度充分体现了经营管理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董事享有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经营管理权。但由于美国公司不设监事会这一独立的监督机关,削弱了股东对董事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其公司法越来越明确规范董事职责以控制董事权力过度膨胀。

关 键 词:董事义务 经营判断规则 美国法 董事会中心主义 经营管理权 现代公司治理 监督机关 公司制度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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