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吕健俊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财经政法资讯》2013年第6期3-14,共12页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摘 要:人民制定的宪法应该得到全社会的遵守,实施宪法就是让宪法运作起来。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执政党亦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保护公民权利。尽管宪政实施所需要的先决条件尚不具备,但重提宪政常识的意义就在于厘清思路,避免观念的混淆。宪政并无"东、西方"之分,只有宪法实施后"优、劣"的判别。将宪政诉诸道德化的意识形态只会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宪政常识之一其本来是道德无涉的制度技术及操作问题,而不是大是大非的"姓资姓社"问题。因此在中国语境下运用"宪政"概念,其正当性与有效性就在于宪政价值本身足以超越东西方,制定宪法不是为了政策宣示,而是使社会共识凝聚在宪法实施的轨道之上,使权利的实现得到最高效力的保障。
关 键 词:宪法实施 宪政价值 公民权利 社会共识 核心价值 意识形态 姓资姓社 中国语境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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