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业协会监管之沿革及其法治化——基于“官办”、“民办”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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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尤乐[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51-55,65,共6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  金:2013年深圳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大研究课题<加快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研究>

摘  要:我国行业协会的监管经历了"弱"、"无"、"强"和"平衡"的监管力度变化过程。对于"官办"行业协会授予其独立行政法人;对于"民办"行业协会,施行登记备案制代替登记许可制,而那些未登记的行业协会则不以"非法组织"相对待。

关 键 词:行业协会监管 官办行业协会 民办行业协会 独立行政法人 登记许可制 登记备案制 

分 类 号:DF39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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