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法律设置的弊端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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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姝[1] 孙晶映[2]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 [2]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沈阳110000

出  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34-35,37,共3页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3BFX14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社会保险事业蓬勃发展,参保人数迅速增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任务也愈加严峻,而基金监管主体法律设置的缺陷正是基金管理困难的根源,本文针对目前存在的行政监管的过分倚重、监管机构设置的分散、独立监管主体的缺失、社会监管的举步维艰等问题,提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社会保险基金 监管主体 行政监管 

分 类 号:DF4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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