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要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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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守俊[1] 

机构地区:[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出  处:《建筑》2014年第3期28-29,31,共3页

摘  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为惩治建筑工程领域里的瘸败,遏止“豆腐渣”工程及其危害而设立的一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刑法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关 键 词:重大安全事故 建筑工程 立法缺陷 “豆腐渣”工程 97年刑法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 有期徒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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