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署名权可转让之证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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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信[1,2] 余德峰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 [3]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172-176,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基于黑格尔"作品即人格的反映"的理论进而认为署名权乃人身权,是对黑格尔人格———财产关系理论的狭隘认知。署名权不可能属于人格权,作品与作者之间也不存在身份权赖以存在的人身关系,所以署名权不属于人身权,而应该纳入财产权体系。署名权的转让并非意味着作者身份的转让,受让者在署名权转让中只能获取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并非表明受让者身份的权利。作者身份可以在版权登记中获得最强有力的确认和保护,所以署名权转让不会侵害到转让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实中的论文买卖现象并非因为署名权转让所导致,而是现行学术评价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科研工作者科研道德丧失的产物。

关 键 词:署名权 人身权 作者身份 转让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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