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起草主体法律规制的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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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萍[1,2] 周娟[2,3] 辛振宇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南昌大学法学院 [3]南昌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184-189,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行政立法责任问题研究"(JD1347);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摘  要:《立法法》对立法草案由谁起草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地方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缺乏专门的规定。现有的主要以法规的执行部门起草的方式,不仅滋生部门保护主义,产生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而且导致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设定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使地方立法起草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明确立法起草主体的资格,确立起草主体的原则,规范起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探索建立独立的地方立法起草机构,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是必要的且迫在眉睫。

关 键 词:地方立法 起草主体 立法起草 

分 类 号:D22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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