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选择性试验及其规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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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清飞[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2期12-19,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宪法价值实现研究"(编号:12YJA82008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一般项目"宪法价值发生研究"(编号:GD11CFX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一轮的地方试验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并且主要是地方政府在进行选择性试验。地方政府的选择性试验出现了无权试验的地方机关在试验、而有权试验的地方机关却鲜有试验的法治悖论。造成这一法治悖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职权错位。在法治框架下对地方选择性试验进行规制,要改变决定权与管理权二分以及人、财、物三分的权力划分方式,代之以权责相适应并以民众权利为导向的地方职权法定新模式,确保地方的选择性试验依法并在地方的权能范围内进行。

关 键 词:选择性 地方试验 职权法定 权利导向 

分 类 号:D63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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