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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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滢 

机构地区:[1]天津港保税区人社局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4年第2期45-47,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日,范某到某信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并约定范某的月工资为2780元。20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A公司安排范某参加专门性培训,培训费用为5000元。A公司与范某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范某在参加培训后,应保证在A公司服务2年,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 2010年 应当 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 培训费用 A公司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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