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软法之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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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学良 邓剑光[2] 

机构地区:[1]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620 [2]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70-78,共9页Study and Practice

基  金: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经济社会的低碳发展及其法律政策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YJA820010);2014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上海市保障小微企业环境守法的创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YS09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引导,从目前既有的立法经验来看,低碳经济发展面临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两种路径的选择。基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既有立法经验的实际效果和低碳经济发展的本质属性要求,我国应该充分运用软法所具有的自律和协调功能,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选择软法之治,通过设计低碳经济软性立法的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和公民主体积极参与;并在软法的具体实施中,通过互动和沟通逐渐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法治共识,最终转变为促进公共利益发展的自主性法治力量。

关 键 词:低碳经济 软法之治 引导机制 法治共识 

分 类 号:D9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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