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关的犯罪圈的重构——以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调整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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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祥[1] 韩雪[2]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4年第1期38-45,共8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 sities")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WZD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关的犯罪圈建立在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规定的基础之上。在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我国刑法却并未对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关的犯罪圈作出相应的调整。这就使得当前我国刑法中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关的犯罪圈的设定既不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无法实现惩罚破坏公司资本制度犯罪、规范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因此,应当改变我国现有的以保护国家对经济秩序的管理制度为先导的立法理念,在以尊重经济自由、公司意思自治和维护商业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为立法理念的指导下重构我国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关的犯罪圈。

关 键 词:公司资本制度 犯罪圈 经济秩序 经济自由 公司意思自治 诚实信用原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291.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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