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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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德勇[1]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石家庄050024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168-171,共4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浮动抵押制度与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HB11FX005);河北师范大学校级重点项目"浮动抵押制度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W2009Z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预期违约制度本是英美合同法的一项制度,我国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借鉴和吸收。其问题在于我国缺乏对于逾期违约种类的具体规定,导致默示的逾期违约类型在立法上的缺失;对逾期违约中守约方的法律救济手段也较为单一,在适用上存在着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冲突。建议对默示的逾期违约作详细规定;进一步丰富法律救济手段;从整体制度上考虑废弃不安抗辩权制度。

关 键 词:预期违约 种类 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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