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理论对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的影响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天一[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出  处:《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84-86,共3页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摘  要:监督过失理论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司法适用,在《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七条中有所体现。但由于规定简略而引发争议,并且多集中于主体范围部分。对此,应将监督过失相关理论运用于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处理之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将主体范围严格限定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和承包人内,从而将事实上具有监督关系的行为人排除在外,并按照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确定驾驶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监督过失 交通肇事 主体范围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