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UCP600第10条析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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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春景[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外国语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6-8,共3页Journal of Mud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12年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2YJCGJW011)

摘  要:根据UCP600的规定,受其约束的所有信用证都被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通过对UCP600第10条a/b/c/d/e/f条款的逐条解读,并结合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撤销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操作中并不是绝对不可撤销的,但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要求信用证的受益人、开证行等相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

关 键 词:不可撤销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修改 注销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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