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类型之厘清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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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全弟[1] 李挺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

出  处:《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31-38,共8页Oriental Law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之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项目批准号:B102)成果之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的立法模式采用了独特的形式,即第7条为严格责任的一般规定,该规定为《侵权责任法》以外的法律规定严格责任预留了空间。从立法论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对严格责任的构建应以危险为核心要素兼及营业主体的责任,其类型应划分为危险活动、物品的严格责任和营业主体的严格责任,前者应包括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而后者包括雇主责任和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至于替代责任中的监护人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责任均宜纳入过错责任,其中前两类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同时辅之公平责任,以更好地实现利益平衡。

关 键 词:严格责任 替代责任 解释论 立法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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