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占有“事实”说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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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芦雪峰[1] 李凤章[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39-55,共17页Oriental Law

基  金:教育部规划项目"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课题批准号:12YJA820032);浦江人才项目"城乡土地并轨法律制度研究"(课题批准号:13PJC063);上海大学085优青项目"他者的权利:城市规划中的不确定性问题研究--以深圳违章建筑的处理为中心"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占有事实说在理论上是难以自洽的,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立法规范至上主义。而大陆法系对占有的可转让性以及防御效力的规定,也实际上把占有当作了权利。从历史角度看,占有这一事实在观念性权利不发达的时代曾扮演了权利的角色;在观念性权利体系发达之后,英美法也仍然作为相对的权利而予以保护,其原因包括历史传统、哲学上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权利救济的相对性以及开放的权利束理论等。尊重占有,视占有为权利加以保护,对于处于转型期存在大量无法定产权占有的我国大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占有 事实性权利 占有效力 占有权利化 观念性权利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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