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的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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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永福[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90-91,94,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不论从法律工具主义的角度,还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协调区域发展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都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又被认为是协调区域发展法治化最基本的法律,调整的是区域协调发展法律系统中的基本问题、共同问题、综合性问题。那么,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和区域协调发展法律系统中又是居于何种位置,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即从法律体系来看,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是宏观调控法的范畴;从法律系统内部的层级来看,其是区域协调发展法律系统中最基本的法律。

关 键 词: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 地位 宏观调控法 基本法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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