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社会公共领域参与研究——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社会建设问题论述的深层研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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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仁忠[1]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87

出  处:《学习论坛》2014年第2期43-46,共4页Tribune of Study

基  金: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社会公共领域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13YJA71005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认同视角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建设研究"(12&ZD0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社会建设方面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论断。这一新论断的核心是强调政社分开,政府放权,社会力量接权,关键是通过培育理性社会主体来承接因政府职能转变而让渡出来的社会管理权力。从现代社会的结构特征来看,社会公共领域能够通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培养理性社会主体而促进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关 键 词: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社会公共领域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分 类 号:D63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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