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重大项目稽察立法十分紧迫——关于浙江省重大项目稽察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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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国胜[1] 金菊萍[1] 郑黎明[1] 黄孙勇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出  处:《浙江经济》2014年第1期38-39,共2页Zhejiang Economy

摘  要:重大项目稽察制度,是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管的三个制度之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浙江省于2002年成立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并于2003年印发了《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经过近十年的实践,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依据仍然是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规范性文件,项目稽察工作的依据层级较低,为稽察工作的深入开展造成了制度性障碍。因此,加快推进重大项目稽察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关 键 词:项目稽察工作 立法工作 浙江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稽察特派员 重大项目 投资体制改革 项目监管体系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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