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废止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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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遐桢[1] 

机构地区:[1]华北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法学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6期104-106,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名称:"安责险"法律制度构建与适用研究;项目编号:RW2013B02)

摘  要:风险抵押金提高了设立煤矿企业的门槛,造成大量资金积压,不利于经济发展。各地出于发展经济的实际考虑,在收取风险抵押金时多采取消极态度。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转嫁企业风险抵押金,侵害了煤矿企业员工的权利。风险抵押金不具有转移风险的功能,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的保障能力非常有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比风险抵押金更具优越性,风险抵押金制度已经到了终结的时刻,必须废除安关于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煤矿企业 风险抵押金 责任保险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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