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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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娜娜[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6期215-21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农业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处于重要位置,是我国经济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就决定了农用地的关键地位。非法占用土地罪犯罪对象的准确定义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贯彻宪法的精神,切实保障土地的量与质。根据《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由耕地转化为农用地,扩大了该罪的保护对象。但是有关农用地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法律并没有确切而统一的司法解释,加之现实中犯罪方式的新颖性层出不穷,易导致法院在办理该种类案件时不能准确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农用地的认定是从事法律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再有,土地是一个整体,我国对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土地类型如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也应加强刑法的保护,根据不同种类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确定不同程度的保护强度。

关 键 词:农用地 耕地 禽饲养地 湿地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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